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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后勤管理处  日期:2021-04-20  点击率:1064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贵州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黔〔2009〕10号)关于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居医联办通[2009]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缴纳大学生医保参保费用,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医保管理

设立学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后勤管理处负责处理大学生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后勤管理处下设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保办”,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缴费参保

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参保由校医保办统一办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校学生均应参保。若有学生自愿不参保或停止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需向校医保办提交情况说明,家长及辅导员签字确认。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学校不代收代缴,但必须由学校申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贵阳市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外地(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学校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年  龄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

财政补助

备    注

普通大学生

120元

40元

80元

 

享受低保待遇的大学生

120元

10元

110元

享受贵阳市低保待遇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代缴

重度残疾大学生

120元

10元

110元

 

 

四、保障待遇

(一)日常门诊医疗待遇

1.日常门诊医疗费补助基金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根据高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我校,由我校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只能专项用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为了把有限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更好地用于患病学生,减轻其门诊治疗费的负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开支使用。

 

2.日常门诊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

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基金用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计财处设立日常门诊医疗费用资金专户专款专用,部门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门诊就诊指定医院

(1)大学生在校期间门诊就诊指定医院:我校校医院、云岩区人民医院、南明区人民医院、花溪区人民医院、乌当区人民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金阳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中医一附院、贵阳中医二附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44医院、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清镇市中医院以及贵阳市各公立社区医院。

(2)外出实习、寒暑假、休学期间就诊医院:国家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4.报销比例

(1)校医院就诊,日常门诊基金报销70%,自付30%。

(2)一级医院就诊,日常门诊基金报销60%,自付40%。

(3)二级医院就医,日常门诊基金报销50%,自付50%。

(4)三级医院就医,日常门诊基金报销40%,自付60%。

5.报销程序

就诊的同学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校医保办完成报账手续后,由计财处直接转账至《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信息审批表》中填写的个人工商银行卡上。

(1)校医院就诊报销程序

参保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需要就应持学生证、社会保障卡校医院进行首诊治疗。

报销程序: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信息审批表》(见符件1),持门诊就医正式发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校医院章)和门诊病历本经校医院签字盖章确认,交到校医保办审核,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费用汇总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报销。

(2)本地转诊报销程序

因校医院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诊手续。符合转诊条件的由校医院填写转诊证明,须到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报销程序:就医终结回校后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信息审批表》(见符件1),持门诊就医正式发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和门诊病历、校医院转诊证明交到校医保办审核,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费用汇总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报销。

急诊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门诊转诊手续的,事后需向校医保办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3)异地就诊报销程序

参保大学生外出实习、寒暑假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报销程序:异地就医终结回校后,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信息审批表》(附件1),持门诊就医正式发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门诊病历本、疾病证明书、系(部)出具异地参加实习或实训证明(附件3)交到校医保办审核,填写《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费用汇总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报销。

 

6.报销定额

每位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每年不超过4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

 

7.不属于日常门诊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1)学生由于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肇事、工伤及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以及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2)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外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3)在非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4)所有美容项目,口腔治疗项目产生的费用;(5)所有预防注射费用;(6)人流、引产的费用;(7)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用;(8)凡在集体、个体诊所及药店购药者,一律不予报销;(9)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10)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8.报销的门诊费用必须是参保学生本人就医发生的费用,如有冒名使用、谎报医药费等违规违章法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予以取消本年度报销资格。凡报销单据、病历、处方有弄虚作假或涂改者,以及不符合病情用药者,除不予报销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加大学生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就诊医疗机构联入了异地医保结算系统,可直接结算,但须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出院时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在异地因急诊抢救就近入院时可先就诊,但须在入院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出院时才能直接结算医疗费用。若就诊医疗机构未联入异地医保结算系统,可申请手工报销。

3.住院手工报销。

(1)可申请住院手工报销的情况

①在定点医院未持卡(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因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③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且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④定点医院微机系统故障未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发生的医疗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保办将相关资料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住院手工报销程序

住院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备齐以下资料到校医保办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学校集中到所属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办理住院报销需准备以下资料: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结算登记表》;②住院发票原件(有财务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③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章);④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⑤疾病证明书;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⑦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经过备案的《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⑧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须提供医院急救、抢救证明;⑨因寒暑假、实习、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或实习地就医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3)。⑩未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的,需系(部)出具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情况说明,并加盖系(部)公章;若社会保障卡还在制卡过程中,则由校医保办出具证明。

(3)住院手工报销办结时限、领取报销医疗费用时间及要求

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料受理后,受理至发放报销医疗费时间为3至5个月。报销费用拔回后,校医保办通知报销人领取。

4.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除外);(2)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故处理渠道开支;(4)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7)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按照报销标准,若本年度有节余,则留于下一年度使用;若本年度超额,则由学校先行垫付,并于下一年度补缺。

六、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原规定自动失效。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发布,本法自动调整,按发布的新规定执行。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9月

 

附件1.doc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门诊报销流程.doc

作者:
编辑: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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